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潭2012年度第十八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297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2012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闽岚综实管〔2012〕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平潭境内农用地25.1047公顷(其中耕地17.0056公顷)、未利用地1.860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平潭县流水镇港东村旱地7.4914公顷、园地0.2281公顷、林地4.28公顷、其他农用地0.144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623公顷、其他草地0.4804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3652公顷;五星村旱地9.5142公顷、园地2.0927公顷、林地0.2公顷、其他农用地1.153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586公顷、其他草地0.002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1.011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8.285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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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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