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参加第三十届
奥运会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决定
闽政文〔2012〕3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在举世瞩目的第30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上,我省体育健儿不畏强手,奋勇拼搏,获得了2金2银3铜和4个第四、2个第五、1个第六、1个第七的优秀成绩,创造了我省参加历届奥运会人数最多、境外征战成绩最佳、获得奖牌总数最多的历史最好成绩。林丹获得羽毛球男单冠军,林清峰获得举重男子69公斤级冠军,黄珊汕获得蹦床女子个人亚军,吴景彪获得举重男子56公斤级亚军,何雯娜获得蹦床女子个人季军,谌龙获得羽毛球男单季军,戴小祥获得射箭男子个人季军和男子团体第七名,薛晨获得女子沙滩排球第四名,张杰获得举重男子62公斤级第四名,姚金男获得体操女子团体第四名和女子高低杠第四名,徐云丽获得女子排球第五名,郭振东获得羽毛球男子双打第五名,苏玉玲获得射击女子10米气手枪第六名。参加此次奥运会的我省20名运动员、3名教练员为祖国和福建省赢得了荣誉。
为表彰他们取得的优异成绩,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功人员给予以下奖励:
一、授予林丹、林清峰“福建省功勋运动员”荣誉称号,授予陈文斌、万建辉、李志锋“福建省功勋教练员”荣誉称号,上述5位同志享受省先进工作者待遇;给予运动员黄珊汕、吴景彪、何雯娜、谌龙、戴小祥,教练员卓贤麟、徐武忠记一等功。
二、奖励运动员林丹、林清峰各100万元,林丹教练组100万元,教练员万建辉100万元,奖励我省在国家男子举重队任总教练并获得金牌的教练陈文斌100万元。
三、奖励运动员黄珊汕、吴景彪各50万元,教练员卓贤麟、徐武忠各50万元。
四、奖励运动员何雯娜、谌龙、戴小祥各30万元,教练员胡星刚30万元、谌龙教练组30万元、戴小祥教练组30万元。
五、奖励运动员薛晨、张杰各20万元,姚金男40万(获两项第四名);教练员缪志红、万建辉各20万元、姚金男教练组40万元。
六、奖励运动员徐云丽、郭振东各15万元,教练员俞觉敏、张军各15万元。
七、奖励运动员苏玉玲12万元,教练员薛保全12万元。
八、奖励运动员戴小祥10万元,戴小祥教练组10万元。
九、奖励正式入选中国奥运会代表团的我省20名运动员、3名教练员(含以上获奖的运动员、教练员)和1名医生各8万元。
十、奖励获得奥运会奖牌的省优秀运动队(含省少体校)的输送教练员,离手四年以上的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20%奖励,离手四年以下的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0%奖励。
十一、奖励获得奥运会奖牌的基层体校的输送教练员,离手四年以上的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0%奖励,离手四年以下的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20%奖励。
十二、对行政后勤人员和科医人员给予奖励,按参赛运动员、教练员总奖金的20%奖励。
十三、给予省体育局记三等功一次,奖励110万元。
希望受到表彰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国内外大赛上再创佳绩,为国争光,为闽争誉。希望全省广大体育工作者和各条战线的同志以获奖运动员、教练员为榜样,争创一流工作业绩,为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新的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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