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补充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12〕15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于年度财政总收入达到或超过10亿元的县(市、区),可按《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已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基础上,增设2家小额贷款公司。
特此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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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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