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
交易场所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2〕15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有关金融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分步骤扎实开展,按要求严格落实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称国发38号文件)、《实施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2〕4号)和本通知(以下称清理整顿相关文件)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的工作安排,做好排查甄别、整改规范、验收总结、分类处置等环节工作。

  根据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完成清理整顿工作时间有所提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部门应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应于2012年9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并进行全面总结后,将有关工作报告(格式、内容详见附件1)于2012年10月底前书面报送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福建证监局)。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地清理整顿工作情况,于 2012年11月底前组成专项核查小组,对重点地区和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核查后,将适合继续运营的交易场所名单抄送省工商局备案。

  二、把握设立原则,规范审批流程

  (一)新设交易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外,必须报省政府批准。具体报批程序:1.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或省直主管部门向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拟新设交易所申请材料(格式、内容详见附件2),并承诺负责承担交易所风险处置职责;2.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向省政府提出批准建议;3.省政府根据部际联席会议书面反馈意见做出决定。

  (二)清理整顿前已设立运营的交易所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所及其分支机构, 未违反清理整顿相关文件规定,且确有必要保留的,由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或者省直主管部门向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确认保留申报材料(格式、内容详见附件3),并承诺负责承担交易所风险处置职责后,由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报省政府确认;违反清理整顿相关文件规定的,应予清理整顿。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或者省直主管部门认为清理整顿后确有必要保留的,应向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整改保留申报材料(格式、内容详见附件3),并承诺承担交易所风险处置职责后,经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核查验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继续运营。

  二是未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所及其分支机构,清理整顿并验收通过后,拟继续保留的,应按照新设交易场所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三是历史形成的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所,未违反清理整顿相关文件规定,名称中拟继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由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或者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继续使用“交易所”名称字样的申报材料(格式、内容详见附件4),经省政府确认后予以保留。

  (三)注册地在省外的各类交易场所,确有必要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或已在我省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的交易场所,除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外,还需要报省政府批准。

  (四)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各类交易场所,从未违反清理整顿相关文件规定的,属历史形成的,由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或者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将相关材料提交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格式、内容详见附件5),由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报省政府备案;违反清理整顿相关文件规定的,应予以清理整顿,并经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检查验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继续运营(格式、内容详见附件6)。

  三、切实防范风险,落实监管责任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各类交易场所日常监管办法,明确各类交易场所监管机构和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并持续做好各类交易场所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在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或对相关政策把握不准的,要及时报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附件:1.XX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直XX部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报告
     2.新设交易场所申报材料 
     3.提请确认保留(或整改后保留)交易所申报材料
     4.提请继续使用“交易所”名称申报材料
     5.提交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后报省政府备案的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申报材料
     6.关于整改保留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申报材料
     7.附表1-7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31日

  附件1

XX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直XX部门)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报告

  一、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清理整顿工作机制建设、组织领导、工作分工、出台文件及运行情况。

  (二)摸底调查情况及本地区本系统交易场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权益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开展情况。

  (四)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开展情况。

  (五)其他合约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开展情况。

  (六)交易场所经营性分支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开展情况。

  (七)XX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直XX部门)清理整顿检查验收情况

  1.具体工作开展情况。

  2.检查验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3.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

  (八)信访处理、善后处置、维稳工作及案件处理等情况

  1.相关工作进展。

  2.善后处理方案(特别是影响较为突出的)。

  3.维稳工作预案。

  4.应急处置预案。

  5.信访办理情况。

  6.刑事案件处理情况。

  (九)清理整顿后各类交易场所日常监管的组织领导、工作机制、职责分工、风险防范及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二、附件1:XX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直XX部门)各类交易场所基本情况表

  (一)征求部际联席会议意见后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所,填报附表1。

  (二)提请省政府批准保留的交易所(或继续使用“交易所”名称的),填报附表2。

  1.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所。

  2.历史形成的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所。

  (三)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且拟允许继续经营的交易场所,填报附表3。

  (四)清理整顿中取缔关闭的交易场所,填报附表4。

  (五)交易场所经营性分支机构,填附表5。

  三、附件2:XX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直XX部门)各类交易场所日常监管办法
 
  附件2

新设交易场所申报材料

  材料一:关于请求批准设立XX交易所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所概况(含交易所股东、出资比例、股东背景、交易所定位、可行性研究分析及风险评估等具体内容)。

  二、交易所的交易行为、章程、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是否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实施意见》的规定。

  三、XX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XX部门)对交易所的日常监管情况及交易所如何保证交易信息系统符合安全稳定性要求。

  四、交易所风险处置预案

  材料二:XX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XX部门)负责承担交易所风险处置职责的承诺函。

  材料三:XX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直XX部门)拟批设XX交易所基本情况

  一、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管理制度。

  二、交易所章程。

  三、交易所相关制度安排情况,填报附表6、附表7。

  附件3

提请确认保留(或整改后保留)交易所申报材料

  材料一:关于请求确认保留XX交易所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所概况(含交易所股东、出资比例、股东背景及股东历次变更等具体内容)。

  二、交易所的交易行为、章程、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是否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实施意见》的规定,如有违反,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XX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XX部门)对交易所的日常监管情况及交易所如何保证交易信息系统符合安全稳定性要求。

  四、XX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直XX部门)检查验收结果情况。

  材料二:省政府原批准设立的文件(如有需提供)

  材料三:XX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XX部门)负责承担交易所风险处置职责的承诺函。

  材料四:XX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直XX部门)XX交易所基本情况

  一、交易所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二、交易所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

  三、交易所章程。

  四、交易所相关制度安排情况,填报附表6、附表7。

  附件4

提请继续使用“交易所”名称申报材料

  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未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实施意见》的规定,拟继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所申报材料。

  材料一:XX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直XX部门)提请继续使用“交易所”名称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所概况。

  二、交易所的交易行为、章程、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是否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实施意见》的规定。

  材料二:XX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直XX部门)XX交易所基本情况

  一、交易所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二、交易所相关制度安排情况,填报附表6、附表7。

  附件5

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申报材料

  材料一:XX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直XX部门)提请备案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场所概况。

  二、交易场所的交易行为、章程、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是否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实施意见》的规定,填报附表3。

  材料二:XX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直XX部门)XX交易所基本情况

  一、交易场所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二、交易场所相关制度安排情况,填报附表6、附表7。

  附件6

整改保留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申报材料

  材料一:关于请求保留XX交易场所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场所概况(含交易场所股东、出资比例、股东背景及股东历次变更等具体内容)。

  二、交易场所的交易行为、章程、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违反了国发38号文件和《实施意见》的哪些规定,及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填报附表3。

  三、XX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XX部门)对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情况及交易场所如何保证交易信息系统符合安全稳定性要求。

  四、XX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直XX部门)检查验收结果情况。

  材料二:XX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XX部门)负责承担交易所风险处置职责的承诺函。

  材料三:XX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直XX部门)XX交易场所基本情况

  一、交易场所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二、交易场所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

  三、交易场所章程。

  四、交易场所相关制度安排情况,填报附表6、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
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称国发3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措施和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把握清理整顿范围

  遵循规范有序、便利实体经济发展的原则,准确界定清理整顿范围,突出重点,增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其中,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以大宗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其他标准化合约,包括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指数、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为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各类交易场所已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整顿。

  依法经批准设立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不属于本次清理整顿范围。

  二、准确适用清理整顿政策界限

  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应予以清理整顿。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公开发行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实际持有人数计算。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清,并做好善后工作。

  三、认真落实清理整顿工作安排

  (一)排查甄别。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要求,组织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的交易品种、交易方式、投资者人数等是否违反规定,以及风险状况进行认真排查甄别。对违反国发38号文件规定的交易场所,严禁新增交易品种。

  (二)整改规范。各类交易场所对自身存在问题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发38号文件及本意见的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对问题交易场所采取整改措施。交易规则违反国发38号文件规定的,不得继续交易;已暂停交易的,不得恢复交易,并依据相关政策规定修改交易规则,报本省(区、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交易产品违反国发38号文件规定的,要取消违规交易产品并处理好善后问题;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的,要予以清理。

  (三)检查验收。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各类交易场所整改规范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核查交易场所章程、交易规则、交易品种、交易方式、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的规定,交易信息系统是否符合安全稳定性要求等。

  (四)分类处置。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交易场所进行分类处置,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整改的要认真整改,该规范的要切实规范。对确有必要保留的,要按照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的要求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对于拒不整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或继续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各省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清理整顿过程中,各省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清理整顿工作基本完成后,对清理整顿工作过程、政策措施、验收结果、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书面报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四、严格执行交易场所审批政策

  (一)把握各类交易场所设立原则。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二)严格规范交易场所设立审批。

  1.凡新设交易所的,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2.清理整顿前已设立运营的交易所,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所,确有必要保留,且未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的,应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的,应予清理整顿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检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继续运营。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上述两类交易所名单分别报联席会议备案。

  二是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所,清理整顿并验收通过后,拟继续保留的,应按照新设交易场所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三是历史形成的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所,未从事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名称中拟继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并将交易所名单报联席会议备案。

  3.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当分别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应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设立运营的经营性分支机构,要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审批程序。违反上述规定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分支机构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照工商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五、切实贯彻清理整顿工作要求

  (一)统一政策标准。各省级人民政府在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联席会议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统一政策标准,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实际执行中遇到疑难问题或对相关政策把握不准的,要及时上报联席会议。

  (二)防范化解风险。各省级人民政府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制定完善风险处置预案,认真排查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及时掌握市场动向,做好信访投诉受理和处置工作。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严肃查处挪用客户资金、诈骗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三)落实监管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明确各类交易场所监管机构和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做好各类交易场所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沟通配合和信息共享。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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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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