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晋安区2012年度
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32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晋安区2012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榕政综〔2012〕9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晋安区境内农用地32.0796公顷(其中耕地22.78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晋安区宦溪镇湖山村园地1.2042公顷,湖中村水田22.7691公顷、旱地0.0189公顷、园地2.2654公顷、林地0.1256公顷、其他农用地5.696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936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4.016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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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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