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2年度第三十三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2〕326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2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榕政综〔201298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建省福州市和厦门市2011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1725),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闽侯县境内农用地21.6865公顷(其中耕地14.9656公顷)、未利用地1.063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闽侯县荆溪镇港头村水田0.6182公顷、旱地2.6131公顷、园地0.3012公顷、其他农用地0.299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583公顷,关口村水田0.7447公顷、水浇地1.3802公顷、旱地1.2063公顷、园地0.4247公顷、其他农用地0.463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342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136公顷,光明村水田1.8011公顷、水浇地0.2828公顷、旱地0.0554公顷、园地0.477公顷、其他农用地2.234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971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3687公顷,荆溪社区水田2.4914公顷、水浇地1.5916公顷、旱地1.8927公顷、园地0.0447公顷、其他农用地0.429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483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041公顷,溪下村水田0.2541公顷、水浇地0.034公顷、其他农用地0.0211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15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2.5223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农用地2.025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8.811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5394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3.899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9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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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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