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浦南大桥及连接线
二期工程(长泰北环城段)建设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339号
长泰县人民政府:
《长泰县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浦南大桥及连接线二期工程长泰县境内用地的请示》(泰政〔2012〕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长泰县境内农用地60.3828公顷(其中耕地29.3759公顷)、未利用地1.287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长泰县陈巷镇夫坊村水田12.9724公顷、旱地1.859公顷、园地9.2446公顷、林地2.9955公顷、其他农用地3.238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87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297公顷、其他土地0.3969公顷;武安镇鹤亭村水田3.736公顷、旱地0.705公顷、园地3.9087公顷、林地0.207公顷、其他农用地1.213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03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485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544公顷、未利用土地0.0311公顷、其他土地0.1563公顷,欧山村水田9.5937公顷、旱地0.3116公顷、园地5.8866公顷、林地0.2398公顷、其他农用地3.457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814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703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724公顷、其他土地0.2498公顷,溪东村水田0.1982公顷、林地0.5924公顷、其他农用地0.022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593公顷、其他土地0.453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3.7473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漳州市浦南大桥及连接线二期工程(长泰北环城段)建设用地。
二、长泰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长泰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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