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12年度第二十三
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340号

长乐市人民政府: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12年度第二十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长政地〔2012〕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长乐市境内农用地19.0668公顷(其中耕地15.1792公顷)、未利用地3.743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长乐市营前街道洞头村水田12.5431公顷、水浇地1.2007公顷、旱地0.5669公顷、其他农用地3.855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016公顷、其他未利用地3.7437公顷,马头村水田0.86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31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3.012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长乐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长乐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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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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