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安溪县2012年度第十一
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332号
安溪县人民政府: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安溪县2011年度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安政地〔2011〕90号)和《关于安溪县2011年度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修改为安溪县2012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说明》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安溪县境内农用地27.1965公顷(其中耕地24.6634公顷)、未利用地0.641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安溪县湖头镇高山村水田0.563公顷、旱地0.0613公顷、园地1.0863公顷、林地0.190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47公顷、其他草地0.0328公顷,横山村水田16.8466公顷、旱地0.7983公顷、园地0.6582公顷、林地0.008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8649公顷、其他草地0.0205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472公顷,后溪村水田5.341公顷、旱地0.0085公顷、园地0.4374公顷、林地0.151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2916公顷,汤头村水田0.997公顷、旱地0.047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43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0.0563公顷;使用国有其他未利用地0.116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0.172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安溪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安溪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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