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福建省城乡医疗
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印章的通知

闽政办函〔2012〕1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0〕6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对省民政厅《关于提请调整“福建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的请示》(闽民保〔2012〕22号)的批复函,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启用“福建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印章。同时,废止“福建省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印章。
  
  附:印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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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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