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福建鞍钢
(宁德)钢铁基地项目领导小组印章的通知

闽政办函〔2011〕1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0〕6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关于成立福建宁德沿海钢铁大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闽政文〔2011〕102号),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启用“福建鞍钢(宁德)钢铁基地项目领导小组”印章。


  附:印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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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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