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平潭综合
实验区开放开发联络协调小组印章的通知

闽政办函〔2010〕1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联络协调小组的通知》(闽政办〔2010〕241号),决定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启用“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联络协调小组”印章。


  附:印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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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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