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更换并启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印章的通知

闽政办函〔2010〕6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印章因使用年限久,磨损严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0〕64号),重新刻制“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印章,并于本文印发之日起启用该印章, 原“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印章同时废止。

附:新印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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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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