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德化县彭村水库工程
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5〕353号

德化县人民政府:

你县上报的德化县彭村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德化县彭村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525号),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德化县将工程建设占用农用地10.9025公顷(其中耕地1.0123公顷)、未利用地0.960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19.5836公顷(其中耕地61.7523公顷,含基本农田61.79公顷)、建设用地15.1801公顷、未利用地22.7124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942公顷、未利用地0.9604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60.3785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作为德化县彭村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其中厂房区用地1.4589公顷以有偿方式提供,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至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德化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泉州市人民政府要督促德化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划基本农田方案,将补划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确保辖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省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四、泉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反馈制度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德化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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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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