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福建省保障性
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印章的通知

闽政办函〔2010〕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通知》(闽政办〔2009〕193号)精神,决定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启用“福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印章。

附:印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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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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