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启用福建省海防委员会办公室
等单位印章的通知

闽政办函〔2009〕9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精神,决定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启用“福建省海防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印章。原“福建省海防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旧印章同时废止。

  附:印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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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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