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闽政办函〔2009〕9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精神,决定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启用“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印章。
附:印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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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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