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海翔大道(香山-
鸿渐山段)一期工程建设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35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翔大道(香山-鸿渐山段)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请示》(厦府〔2012〕1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厦门市翔安区境内农用地36.5002公顷(其中耕地22.5897公顷)、未利用地0.810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翔安区马巷镇朱坑社区园地0.0129公顷,内厝镇黄厝村水浇地0.6505公顷、水田0.0223公顷、旱地2.3361公顷、园地0.4786公顷、林地0.5409公顷、其他农用地2.4173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554公顷、其他土地0.209公顷,莲前村水浇地9.8452公顷、水田2.2543公顷、旱地0.8083公顷、园地1.5387公顷、林地0.2301公顷、其他农用地3.365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699公顷,许厝村水浇地4.6924公顷、水田1.3173公顷、旱地0.6633公顷、园地2.2874公顷、林地1.3148公顷、其他农用地1.724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48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7.0827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057公顷、其他土地0.601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7.7415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厦门海翔大道(香山-鸿渐山段)一期工程建设用地。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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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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