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组建
“五江一溪”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批复
闽政文〔2012〕354号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组建“五江一溪”防洪工程项目法人有关事项的请示》(闽水规计〔2012〕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工程建设范围只涉及单个设区市的晋江、木兰溪、汀江、赛江等4个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的泉州、莆田、龙岩、宁德等市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二、对于工程建设范围涉及多个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等2个防洪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依托省水利投资集团,由省级分别组建闽江防洪工程建设公司和九龙江防洪工程建设公司。其中,闽江防洪工程建设公司下设福州、南平、三明、泉州(德化)分公司;九龙江防洪工程建设公司下设漳州、龙岩分公司。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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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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