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新城洪钟大道
(翔安南路-滨海东大道段)建设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35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洪钟大道(翔安南路-滨海东大道)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厦府〔2011〕3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厦门市翔安区境内农用地29.3375公顷(其中耕地20.1256公顷)、未利用地0.491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厦门市2012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鼓锣社区水浇地3.7561公顷、园地0.1748公顷、其他农用地1.671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05公顷、未利用土地0.2692公顷,洪前社区水浇地3.3294公顷、水田0.4363公顷、园地0.808公顷、其他农用地1.313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496公顷、未利用土地0.1005公顷,彭厝社区水浇地1.3635公顷、水田4.2478公顷、其他农用地1.581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422公顷,浦边社区水浇地4.921公顷、水田0.5593公顷、园地1.4712公顷、其他农用地1.811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63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652公顷、未利用土地0.1221公顷,前浯社区水浇地1.0021公顷、水田0.5101公顷、其他农用地0.3801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1.1549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翔安新城洪钟大道(翔安南路-滨海东大道段)建设用地。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厦门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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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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