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霞浦县2012年度第十一
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375号
霞浦县人民政府:
《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霞浦县2012年度第1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请示》(霞政文〔2012〕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霞浦县境内农用地41.1728公顷(其中耕地4.7565公顷)、未利用地0.604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霞浦县溪南镇长腰村水田0.4242公顷、旱地4.3323公顷、园地0.0876公顷、林地33.8699公顷、其他农用地2.4588公顷、其他草地0.604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1.777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霞浦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霞浦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2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