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12年度第二十二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414号

长乐市人民政府: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12年度第二十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长政地〔2012〕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长乐市境内农用地32.4383公顷(其中耕地26.0666公顷)、未利用地0.779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长乐市湖南镇湖滨村水田6.1056公顷、旱地12.6882公顷、林地3.18公顷、其他农用地1.840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19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62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7793公顷,闽鹏村旱地7.2728公顷、园地0.4731公顷、其他农用地0.877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4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3.804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长乐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长乐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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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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