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厦门市
土地开发总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12〕417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大嶝航空城基地一期工程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12〕358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使用厦门市翔安区大嶝岛东侧附近49.6109公顷海域,填海用于大嶝航空城基地一期工程建设(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自此批复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大嶝航空城基地一期工程用海界址拐点坐标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31日
附件
大嶝航空城基地一期工程用海界址拐点坐标表
拐点 |
纬度(N) |
经度(E) |
1 |
118°20′41.93″ |
24°33′06.43″ |
2 |
118°20′32.94″ |
24°32′47.84″ |
3 |
118°20′44.93″ |
24°32′54.09″ |
4 |
118°21′32.55″ |
24°33′30.16″ |
5 |
118°21′32.24″ |
24°33′39.94″ |
6 |
118°21′08.33″ |
24°33′21.84″ |
7 |
118°20′44.39″ |
24°33′03.71″ |
单元 |
界址线 |
面积(公顷) |
填海 |
1-2…6-7-1 |
49.6109 |
宗海 |
1-2…6-7-1 |
49.6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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