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2012年度第二十四
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427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2012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泉政文〔20121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泉州市境内农用地31.4059公顷(其中耕地22.8766公顷)、未利用地3.415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泉州市惠安县张坂镇崇山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93公顷,仑前村旱地1.8641公顷、其他农用地0.116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07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6471公顷、其他草地0.1071公顷,玉埕村旱地0.7048公顷、其他农用地1.143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909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2563公顷,洛阳镇西吟头村水田0.1206公顷、水浇地2.3427公顷、旱地0.0286公顷、其他农用地0.563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13公顷,杏田村水田1.0526公顷、水浇地0.6531公顷、旱地0.7627公顷、其他农用地0.937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62公顷,曾垵村水田1.4679公顷、旱地0.6624公顷、其他农用地0.4326公顷,东园镇群青村其他农用地0.0075公顷,玉坂村水浇地0.0028公顷、旱地5.21公顷、园地0.0634公顷、其他农用地1.3269公顷,百崎乡白奇村水田0.0209公顷、园地0.1552公顷、其他农用地2.285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79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828公顷、其他草地1.8341公顷,后海村水田0.5138公顷、旱地0.0781公顷、园地0.1956公顷、其他农用地0.089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9813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1417公顷,里春村水田7.3858公顷、旱地0.0057公顷、其他农用地0.739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3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105公顷、其他草地0.3144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675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1.3345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农用地0.473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292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344公顷、其他草地0.950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9.395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4号地块部分面积0.0272公顷。

 

  二、泉州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泉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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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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