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东山县2012年度第二十
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400号

东山县人民政府:

  《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东山县二〇一二年度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请示》(东政综〔2012〕7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东山县境内农用地6.153公顷(其中耕地0.413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东山县康美镇旱地0.4136公顷、园地0.8966公顷、其他农用地4.842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9.63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8949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6.677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东山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东山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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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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