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关于
共建福州大学的意见

闽政文〔2012〕328号

福州大学: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推动福建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全面提升高等教育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能力,福建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福建省)和教育部决定共建福州大学,现将共建有关事宜形成如下意见:

  

  一、福州大学是列入“211工程重点建设的福建省属高校。福建省、教育部实行共建,旨在促进福州大学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使之成为具有鲜明区域特色的我国高素质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

  

  二、积极推进福州大学继续实施“211工程建设,努力提高重点建设学科的水平。教育部在安排“211工程建设专项经费时,对福州大学予以倾斜支持。对教育部安排给福州大学的“211工程建设专项经费,福建省按不低于国家要求的比例安排配套经费。福建省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学校学科和高层次人才队伍、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等项目建设,教育部安排经费倾斜支持,共同推进福州大学全面提升学科竞争力和整体水平。

  

  三、教育部将对福州大学改革、发展、建设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指导和扶持。

  

  (一)指导和帮助福州大学制定战略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

  

  (二)加强对福州大学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推动福州大学在体制机制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三)教育部将在相应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博士点、人才培养基地等有关布点和建设中将福州大学纳入整体规划统筹考虑。

  

  (四)支持福州大学积极开展协同创新,设立校级计划,加强前期培育。

  

  (五)在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国家本科教学工程立项建设、增加博士生招生指标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和扶持。

  

  (六)支持福州大学与清华大学建立全面合作长效机制,推进清华大学在干部交流、师资培训、学科建设等方面对福州大学的对口支持与合作。

  

  (七)吸收福州大学参加教育部召开的直属高校的重要会议,进一步推动福州大学与教育部直属高校的相互学习和信息交流。支持和指导福州大学推进国际和闽台教育交流与合作。

  

  四、福建省进一步加强对福州大学的领导,集中力量重点建设好福州大学,在政策、经费等方面加大对福州大学的支持力度,为福州大学的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

  

  (一)把福州大学作为福建省高等教育建设的重点,纳入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重中之重项目,集中力量,加以建设。

  

  (二)进一步推进福州大学的改革发展步伐,在人才培养、博士点建设、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方面为福州大学提供更好的条件。进行体制和机制创新,促使福州大学在提高福建省高等教育整体水平和办学效益上发挥龙头和示范作用。

  

  (三)支持福州大学围绕福建省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优化博士点布局。在新增博士学位点等方面给予更多指导和支持。支持学校扩大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不断提升高层次人才培养水平。

  

  (四)加大力度支持福州大学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在实施高校百名领军人才资助计划千名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百名领导干部能力提升计划闽江学者奖励计划中对学校给予倾斜支持。

  

  (五)在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人才培养基地、本科教学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大学科技园等立项建设方面为福州大学提供更好的条件。在校舍建设、资产划转、校办产业、后勤社会化等方面实行特事特办、优先优惠。

  

  五、福建省和教育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福州大学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建立并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积极创造条件,最终实现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六、在共建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由福建省、教育部组织福州大学具体研究确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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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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