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永安市撤销槐南乡设立槐南镇的批复

闽政文〔2012〕442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永安市槐南乡撤乡设镇的请示》(明政文〔201214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永安市撤销槐南乡建制,设立槐南镇,以原槐南乡的行政区域为槐南镇的行政区域,政府驻地不变。

  

  你市有关各级政府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上述行政区划调整,依法开展相关方面的工作衔接,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机构设置、人员调配等问题,确保安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需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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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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