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12年度第四十四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350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南安市2012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南政文〔2012〕1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南安市境内农用地12.8855公顷(其中耕地11.8983公顷)、未利用地0.440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南安市石井镇淗江村水田3.0214公顷、旱地0.6497公顷、其他农用地0.1583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344公顷,溪东村水田7.6411公顷、旱地0.5861公顷、林地0.325公顷、其他农用地0.503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967公顷;霞美镇长福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165公顷,四黄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5422公顷,四甲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7264公顷,霞美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3.310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3.22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南安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南安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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