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涵江区
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12〕394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莆田市涵江新区滨海大道(港前路)与城市配套设施一期工程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12〕333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莆田市涵江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使用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海星村东南侧32.6642公顷海域,填海用于莆田市涵江新区滨海大道(港前路)与城市配套设施一期工程建设,其中用于防护林建设18.685公顷、用于滨海大道建设13.9792公顷(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自此批复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莆田市涵江新区滨海大道(港前路)与城市配套设施一期工程用海界址拐点坐标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2日

  附件

 

莆田市涵江新区滨海大道(港前路)

与城市配套设施一期工程用海界址拐点坐标表

     

                           (WGS-84坐标系, L0120°E 

   

纬度BN

经度LE

1

25°2732.329

119°1317.786

2

25°2752.549

119°1259.886

3

25°2752.611

119°1259.914

4

25°2806.770

119°1247.322

5

25°2807.998

119°1246.720

6

25°2813.304

119°1241.994

7

25°2814.584

119°1240.891

8

25°2820.527

119°1235.546

9

25°2818.537

119°1233.742

10

25°2815.973

119°1231.416

11

25°2728.810

119°1312.936

12

25°2730.839

119°1315.732

  

    线

面 积(公顷)

滨海大道填海

1-29-12-1

13.9792

防护林填海

9-10-11-12-9

18.6850

 

1-212-1

32.6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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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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