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和县2012年度第五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449号

政和县人民政府:

  《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审批政和县2012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政人综〔2012〕1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政和县境内农用地41.7864公顷(其中耕地10.7657公顷)、未利用地1.679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政和县石屯镇石屯村水田10.7657公顷、园地10.8948公顷、林地10.5693公顷、其他草地1.6795公顷,洋后村园地7.6855公顷、林地1.871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0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3.496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政和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政和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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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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