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12年度第十九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45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12年度第19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请示》(厦府〔2012〕1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厦门市翔安区境内用地29.8732公顷(其中耕地15.5168公顷)、未利用地0.526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翔安区新店镇鼓锣社区水浇地4.821公顷、园地0.6231公顷、其他农用地1.975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4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22公顷,洪前社区水浇地0.1483公顷、旱地0.2332公顷、园地1.7005公顷、其他农用地0.3206公顷、其他草地0.0568公顷,刘五店社区水田0.3797公顷、水浇地8.6089公顷、园地0.6616公顷、其他农用地7.744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639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31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216公顷、其他草地0.202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1076公顷,浦边社区水浇地0.077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1公顷,钟宅社区水田0.5765公顷、水浇地0.6714公顷、园地0.8437公顷、其他农用地0.4745公顷、其他草地0.0568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2.3069公顷;使用国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84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702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1022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4.296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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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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