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涵港大道秀屿段工程
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451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涵港大道秀屿段工程项目用地的请示》(莆政土〔2012〕2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莆田市秀屿区境内农用地39.7826公顷(其中耕地32.537公顷)、未利用地0.127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秀屿区笏石镇大丘村水田6.0382公顷、旱地0.6491公顷、林地0.075公顷、其他农用地0.949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5932公顷、未利用土地0.1278公顷,来塘村水田5.9633公顷、其他农用地0.410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58公顷,四村村水田1.2691公顷、其他农用地0.2505公顷,苏塘村水田6.4487公顷、旱地1.7284公顷、其他农用地1.853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639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54公顷,下郑村水浇地1.1254公顷、水田2.3429公顷、旱地1.7245公顷、其他农用地1.355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783公顷,东峤镇梁厝村水田3.7019公顷、旱地0.0378公顷、其他农用地1.129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556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12公顷,前沁村水田0.2262公顷、旱地1.2815公顷、林地0.3911公顷、其他农用地0.831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6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2.4586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1.689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4.1482公顷,作为莆田市涵港大道秀屿段工程建设用地。其中拆迁安置用地1.9871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核减荔城区境内面积2.9421公顷。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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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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