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12年度
第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455号

闽侯县人民政府:

  《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12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侯政地〔2012〕1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闽侯县境内农用地22.7774公顷(其中耕地21.3623公顷)、未利用地0.35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闽侯县南屿镇五都村水田17.2909公顷、旱地4.0714公顷、园地0.5356公顷、其他农用地0.879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4.0333公顷、其他草地0.1041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2529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7.167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闽侯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闽侯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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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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