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积极推进城镇化
发展十二条措施部门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2〕20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积极推进城镇化发展十二条措施部门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结合各自职能,制订工作计划,抓紧出台配套政策,认真组织实施;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地要按照《关于积极推进城镇化发展的十二条措施》(闽委办发〔2012〕8号)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1日
积极推进城镇化发展十二条措施
部门任务分工方案
一、进一步提升规划设计水平
(一)强化规划对用地规模、空间结构和开发时序的调控作用。加快推动空间布局规划、城市近期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的全覆盖。强化各类规划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和未经依法审批的用地,一律不得出让和批准建设。(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国土资源厅配合)
(二)推进县域城乡总体规划编制试点,鼓励有条件地区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规融合”试点。(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
(三)重视历史文化、风景名胜和特色景观资源保护,强化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重要地段的公共建筑和重点区域的景观设计应聘请一流设计队伍和名家大师。开展“八闽特色设计奖”、设计大师评选活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化厅)
(四)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开展派驻乡村规划师试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加快推进大都市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
(五)充分发挥同城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推动福州和厦漳泉两大都市区建设。2012年编制完成两大都市区发展总体规划,加快实施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区域金融服务中心、同城化交通圈、旅游一票通、区域通讯资费统一标准、医保卡互通互用等同城化专项工作和重大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外经贸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旅游局、信息化局配合)
(六)加快推进厦漳泉1号线、福莆宁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省发展改革委、铁办)
(七)2013年全面完成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支持中心城市将周边联系密切的市、县和乡镇纳入规划统一实施,有序拓展城市空间,实现城市建成区面积增长与人口增长相匹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配合)
(八)实施“大城关”战略,引导产业、人口等要素向县城和中心镇集聚,“十二五”末全省18个县城人口规模达到10万人以上,20个县城达到5~10万人。加快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尽快形成连片示范区,打造一批可学可看可推广的样板,率先建成中小城市、中心城市重要组团、县(市)域次中心或新型中心镇。有序引导农村住宅、人口、产业向小城镇集聚,培育发展各具特色的工业强镇、商贸重镇、旅游名镇、历史文化名镇等。(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经贸委、文化厅、旅游局、统计局配合)
(九)各设区的市每年要集中打造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中心镇5个以上和宜居新村10个以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
三、推动产业布局与城镇空间协调互动
(十)各类园区要纳入城镇统一规划,打造一批城镇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的产业示范园区,逐步形成城区以第三产业、工业园区以第二产业、城镇外围以城郊型现代农业为主,由内向外的“三二一”产业布局,到2015年全省工业园区(集中区)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达 65%以上。(省经贸委、外经贸厅、发展改革委、农办)
(十一)鼓励山区和沿海共建产业园区,发展双向“飞地”经济。共建产业园区自产生财政收入之日起5年内,设区的市级(含市辖区)从共建园区通过年终结算分回的收入以及分给其他市、县(区)的收入,涉及省级体制分成部分全额返还,用于园区滚动发展。山海产业转移项目的各类地方性收费、手续费实行“零收费”,免征各项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省农办、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配合)
四、构建现代综合交通体系
(十二)加快福州地铁1号、2号线和厦门地铁1号线等中心城市地铁建设,“十二五”基本建成福州、厦门、泉州等中心城市绕城高速公路,全面完成5个既有机场扩能工程,建成三明沙县机场,加快厦门新机场、福州机场二期、武夷山机场迁建等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铁办、高速公路公司)
(十三)优化城市路网结构,注重完善城市干道与高速公路、国省干线的联系,打通断头路,拓宽小街巷,提高道路网密度,2015年全省大中城市7米以上宽度的道路网密度达到7公里/平方公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十四)大力推进公交优先发展,优化完善公交线网和枢纽站、首末站、出租汽车综合服务站等场站布局,合理配置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车道,完善自行车、步行等慢行通道,推行限左、单行等交通组织方式。提高公共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建立规范的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补偿制度。加快实施福州、厦门公交都市,到2015年福州、厦门两大城市公交出行占机动化出行比例分别达到30%、36%,其他设区的市公交出行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18%。(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公安厅配合)
五、完善市政基础设施
(十五)加快城乡水厂和配套管网建设,实施一批备用水源、应急水源和蓄引调水工程,到2015年设市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达95%以上、县城达90%。(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十六)建立健全包括抗震、防洪、防涝等在内的城镇综合防灾体系。(省水利厅、地震局)
(十七)改造提升排水管网、排涝河道和泵站,提高城镇防洪(潮)排涝能力,福州主城区防洪(潮)标准达200年一遇,其他设区的市城区50~100年一遇,县(市)城区20~50年一遇。设区的市旧城区排涝标准达到10年一遇以上,新城区20年一遇以上;县(市)旧城区5~10年一遇,新城区10年一遇以上;条件较好或重要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省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十八)加快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中转体系、配套管网项目建设,开展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到2014年实现垃圾焚烧处理的市县中转设施覆盖率达70%,到2015年城市(含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85%和95%,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的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全部建成投入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十九)加强城乡电网改造和燃气管网建设,新城区要全面推广地下管线综合管沟建设,旧城区要逐步改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力公司)
(二十)2015年所有市县全面建成数字城管系统并投入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数字办、通信管理局配合)
六、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二十一)全面实施“点线面”攻坚计划,推动城乡完整社区、快慢线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重点推进城市主干道、主要出入口、城市公园、内河、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周边的景观整治改造。提升福州城市面貌,力争到2015年全省城市面貌全面改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农办、水利厅、环保厅配合)
(二十二)全面开展“美丽乡村”建设,推进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开展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特色明显的村镇住宅小区建设试点,大力推进旧房裸房和公路铁路沿线绿化整治,力争旧村庄和公路铁路沿线景观三年“大变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农办、交通运输厅、铁办配合)
(二十三)深入开展“四绿”工程,因地制宜建设绿地、绿道,实现四季常绿、四季变化、四季有花,力争2015年城市、县城全部达到国家或省级园林城市(县城)标准,基本形成覆盖全省的绿道网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林业厅配合)
(二十四)提高建筑质量,发展绿色建筑。从2014年起,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厦门和福州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支持10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力争到2015年全省新增绿色建筑面积1000万平方米以上。(省住房城乡和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七、有序引导城乡人口合理流动
(二十五)实施扶贫搬迁“造福工程”,抓好危房改造试点,加大城中村、城边村改造力度。(省农办牵头,省住房城乡和建设厅配合)
(二十六)研究探索在依法、自愿的前提下,农村土地转化为股权、农民房产转化为资产,以承包地换股、换租、换保障,以宅基地换钱、换房、换地方,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聚、山区人口向沿海有序转移。(省农办、农业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十七)省内农村人口转入城镇户口后,允许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用地收益权,享受原有的计划生育政策,自主选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农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全面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推动人口管理模式由户籍管理向实有人口管理转变。“十二五”期间累计新增城镇就业300万人。(省农办、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
八、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十八)促进基本公共服务从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覆盖,从城市社区向小城镇和农村延伸,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凭居住证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权益。(省公安厅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卫生厅、教育厅、人口计生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
(二十九)新区开发、老区改造和城市零星开发要同步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注重合理设置商业服务设施,方便群众日常生活,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经贸委、教育厅、民政厅、文化厅、卫生厅、体育局配合)
(三十)进一步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的义务教育政策,研究制定其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将在民办学校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纳入各级财政保障范畴。(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配合)
(三十一)要合理配置卫生、中小学校、幼儿园、体育设施等公共资源,推动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向社会免费开放。进城务工人员集聚区要设立卫生服务站。(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卫生厅、文化厅、体育局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
(三十二)积极推动社会管理机制创新,优化提升就业、治安、流动人口等管理制度。(省公安厅牵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三十三)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市政、卫生、保洁等公共服务推向市场。(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九、健全社会保障机制
(三十四)积极探索低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在全省城乡居民之间的融合衔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民政厅)
(三十五)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落实税费减免和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优惠措施,探索“限地价竞保障性安居工程面积”的有偿出让提供用地方式,各地可将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1〕243号)文件规定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采取分类保障办法,优先解决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三十六)探索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民工宿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
(三十七)探索建立用人单位为进城务工人员缴存公积金的农民工住房公积金机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十、加快推动行政区划调整
(三十八)对新撤县(市)建区的,自国务院批准成立设区的市辖区之年起5年内,继续实行县级财政体制。支持县(市)开展撤乡设镇、乡镇改街道和“村改居”工作,条件成熟的,可适时对规模较小的乡镇进行撤并或委托周边中心镇管理。有关地方要扎实开展区划调整前期准备工作。(省民政厅、财政厅)
十一、拓宽投融资渠道
(三十九)支持各地组建城镇开发建设投融资平台,通过注入土地资产、土地增值效益、盘活冠名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发行企业(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信托计划和上市融资等渠道筹措资金。吸引民间资本、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通过BOT、BT、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城镇建设和经营。土地出让净收益由县级政府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乡(镇)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十二、精心组织实施
(四十)将城镇化作为五大战役的重要内容,拓展城市建设和小城镇改革发展战役的领域和内涵,围绕农村人口转移、园区建设、城区防洪排涝、污水垃圾处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等,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增加考评指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农办、水利厅配合)
(四十一)充分发挥福州马尾新城建设、厦门岛内外一体化建设、莆田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漳州“田园都市生态之城”建设、泉州“美丽乡村”建设的示范作用,支持各地开展智慧城市建设、绿色城市建设、户籍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为全省城镇化创造经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公安厅)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