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经贸委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稳价
控价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2〕17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稳价控价机制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8日
福建省稳价控价机制工作方案
省物价局 省经贸委 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
(2012年9月)
为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当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发生异常波动时,依托各级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价格调控的政策措施,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统筹做好稳价控价工作;协调解决价格调控监管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研究提出完善价格调控监管的政策建议。
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领导任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召集人,政府副秘书长或政府办公厅(室)副主任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的领导任副召集人,负责召集相应层次的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办事机构。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价格部门。主要负责协助召开会议、汇总各专项工作进展情况,起草文件、编发资料以及与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等日常事务工作。
三、会议制度
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分为三个层次:
(一)全体成员会议。当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政府年度控价目标时,由召集人或由其委托副召集人召集全体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召开会议,主要研究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政策建议,共同商讨稳价控价措施。
(二)专项工作会议。当食品类价格月同比涨幅连续2个月超过8%时,由副召集人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召开保供稳价专项工作会议,研究主副食品生产保供、政府储备投放、市场价格监管以及平价商店启动等相关措施。
(三)联络员会议。当猪肉价格月环比涨幅超过3%或连续2个月环比涨幅合计超过3%,或蔬菜价格旬环比涨幅超过10%时,由价格部门领导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解决稳定猪肉和蔬菜价格的对策措施,并通报主副食品生产保供、政府储备投放和平价商店启动的进展情况。
当市场发生突发价格异动或根据形势判断可能发生异动时,由召集人或者副召集人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组织召开相应层级的联席会议,研究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通报制度
(一)通报每月居民消费价格和鲜菜价格变动情况,并抄送党委、政府领导和各成员单位。当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超过政府年度控价目标时,增设地区涨幅排序项目。
(二)通报每季度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补贴发放情况、价调基金征收使用情况,并抄送党委、政府领导和各成员单位。
(三)运用各种渠道和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价格政策,分析价格形势,适时发布重要商品价格信息和各地联动机制实施、平价商店建设情况,有效引导民众消费预期。
一、目标任务
当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发生异常波动时,及时启动市场供应应急处置预案,调节市场供应,满足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市场和价格的稳定。
二、责任分工
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经贸、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卫生、外经贸、公安、物价、工商、质监、粮食、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福建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闽经贸市场〔2009〕537号)的要求,按各自职能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三、应急处置分级
粮食、食用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层级划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07〕164号)执行。其它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级次,按照影响程度大小,划分为四个层级:
(一)特别重大市场供应应急处置。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两个以上设区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供求严重失衡、群众集中抢购、价格大幅上涨等市场供应异常的状况。
(二)重大市场供应应急处置。在一个设区市或一个设区市所辖的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供求严重失衡、群众大量集中抢购、价格大幅上涨等市场供应异常的状况。
(三)较大市场供应应急处置。一个以上县(市、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供求严重失衡、群众大量集中抢购、价格大幅上涨等市场供应异常的状况。
(四)一般市场供应应急处置。一个以上县(市、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对当地居民生活及社会稳定构成一定负面影响的状况。
四、应急措施
(一)加强监测。启动日报制度,加强对粮油肉禽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和调控。
(二)增加供应。经贸、农业、粮食、海洋与渔业等部门督促生产者、供应商积极组织采购,紧急增产,动用库存,增加市场平价粮油肉禽蛋菜鱼供应量。
(三)区域调剂。发展改革、经贸、农业、粮食、海洋与渔业等部门组织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四)动用储备。发展改革、经贸、农业、粮食等部门动用政府储备物资投放市场;按照权限先动用市、县、区政府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当市、县、区政府储备物资不足时,按规定权限组织动用省级政府储备、申请动用中央政府储备物资投放市场。
(五)组织进口和控制出口。当国内资源不足时,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申请迅速组织进口或控制出口。
五、启动和停止
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预案的启动和停止时间。
一、目标任务
通过价格形势分析和重要商品与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及时、准确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发布市场预警信息;当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发生异常波动时,及时采取应急价格监测预警措施,提出平抑价格异常波动的对策建议,为政府采取稳价控价措施提供决策参考。
二、责任分工
价格部门负责日常价格监测,统计(调查)部门负责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经贸、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预警监测。对粮油肉禽蛋菜鱼等主要食品、主要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工业消费品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通过定点、定期采集价格跟踪监测,及时准确反映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情况,做好市场价格分析预测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提供决策参考。
(二)重点监测。在元旦、春节、中秋和国庆等重大节日,以及重要会议和活动举办期间,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主要食品等涉及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警和市场调查巡视,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报告市场变化情况。
(三)应急监测。当粮油肉禽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10天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10%,对人们正常生活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时,或因台风、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以及因短时间内某些重要商品供求严重失衡或疫情等突发性事件引发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各级价格部门应迅速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价格部门,同时立即启动应急价格监测预案,实施应急价格监测措施,对市场价格异动情况进行连续性跟踪监测,并提出调控市场、平抑价格的政策建议。当市场价格回落到正常水平时,停止执行应急价格监测预案。
一、目标任务
当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发生异常波动时,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根据合同约定销售群众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承担保障供应、稳价惠民义务,发挥稳价控价作用。
二、责任分工
县级以上价格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指定平价商店建设的主管部门(以下与价格部门合称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设立方式
平价商店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设立:(一)在超市设立平价销售区(柜);(二)由粮食经营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设立固定平价商店;(三)由物流企业、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流动平价商店。各市、县可以选择前款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也可以根据实际采用其他方式设立平价商店。
四、启动与停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经营者协商,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平价商品销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一)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者超过政府年度控价目标;(二)食品类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超过8%(价格正常回升的除外);(三)猪肉价格月环比(指数)涨幅超过3%或者连续两个月环比(指数)涨幅合计超过3%(价格正常回升的除外);(四)蔬菜类平均价格旬环比涨幅超过10%(价格正常回升的除外);(五)根据市场形势判断可能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当平价商店所在市、县市场价格回落到规定涨幅以下并平稳运行超过一周时,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停止执行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一、目标任务
当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发生异常波动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及时进行资金补助,稳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
二、责任分工
县级以上价格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会同经贸等有关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统筹使用,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其他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使用范围
(一)为平抑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补贴、贷款贴息等;
(二)对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三)在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引起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下,对受到严重影响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四)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的储备、流通和生产基地、平价商店建设,给予适当补贴、贷款贴息等;
(五)支持重要农产品政策性价格保险;
(六)支持加强市场信息监测、发布,以及其他有利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提高价格调控监管能力的建设;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主要用于扶持主要副食品的储备、流通和生产基地、平价商店建设;每年预留一定比例,用于应对突发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事件或者受其他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四、使用程序
县级以上价格部门应当会同经贸部门提出价格调节基金年度使用的总体方案,送财政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执行。县级以上价格部门、经贸部门根据总体方案的安排,分别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方案。
一、目标任务
规范突发价格异常波动事件(以下简称价格异动事件)处置工作,最大程度防范和减少价格异动事件及其影响,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社会安定。
二、组织指挥体系
各级政府成立价格异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价格异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领导和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政府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室)副主任和各级价格部门领导任副组长。各级价格部门是同级政府处置价格异动事件的日常工作机构。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三、应急情形
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给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启动本机制:较大规模抢购或断供现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发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在3日内上涨超过50%,或在7日内上涨超过100%;粮食、农资价格在30日内上涨超过50%;其他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价格异动。
根据上述价格情况发生范围,预警信息等级分为三个等级:Ⅰ级为全省两个以上设区市发生价格异动事件;Ⅱ级为设区市范围内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价格异动事件;Ⅲ级为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价格异动事件。
四、应急工作机制
(一)Ⅰ级响应。出现Ⅰ级预警信息时,省应急领导小组启动Ⅰ级响应措施:实行1日三次定点监测,24小时密切监控市场价格;查明价格异动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开展全省专项价格检查;随时报告和通报响应工作信息;发布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必要时按程序提请国务院采取价格紧急措施。
(二)Ⅱ级响应。出现Ⅱ级预警信息时,设区市应急领导小组启动Ⅱ级响应措施:实行1日两次定点监测;查明价格异动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集中力量在价格异动地区开展价格检查;每日报告或通报一次响应工作信息,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和通报;发布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必要时按程序提请省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三)Ⅲ级响应。出现Ⅲ级预警信息时,县(市、区)应急领导小组启动Ⅲ级响应措施:实行1日一次定点监测;查明价格异动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值班人员12小时值守,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开展价格检查;每日报告和报送一次响应工作信息;发布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
(四)先期处置。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可根据价格形势启动先期处置措施:实行1日一次定点监测;值班人员12小时值守,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报告价格形势,并通报相关部门。
五、应急终止
当价格异动地区市场供求关系趋于平衡、价格异动状态消失、价格趋于平稳时,停止执行相应的响应措施。国务院解除价格紧急措施或者省政府解除价格干预措施的,响应措施同时停止执行。
一、目标任务
当价格持续显著上涨时,适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失业保险金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不断完善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的基本同步。
二、责任分工
价格部门负责会同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意见,正式行文报市、县政府审定;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执行情况。统计部门负责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下简称低收入价格指数)的具体编制和发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联动机制补助资金的预算、拨付及监督检查。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提供补助对象的基础数据和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并将落实情况及时通报价格部门。
三、启动条件
(一)低收入价格指数是联动机制的启动依据。
(二)已编制启用低收入价格指数的地方,暂以其月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5%作为启动条件;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在其同比涨幅5%以下自行制定启动条件。
(三)尚未编制启用低收入价格指数的地方,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作为启动依据。当地月同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时,各级政府应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补贴和失业保险金补贴;月同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回落到3%以下时,即停止联动。
(四)少数尚未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县应参照所在设区市的启动条件适时启动联动机制,不得以未编制指数为由推迟启动。
四、补助对象
至少包括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五、补助标准
(一)每人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或失业保险金补贴)额=现行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低收入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可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城市低保对象的补贴标准执行。每人每月补贴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放。
(二)联动机制启动调整后的低保标准=现行低保标准×年度低收入价格指数(可暂用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三)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具体办法。
(四)当月同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大幅超过启动条件时,各地要研究提出补贴额增加标准。具体标准确保不低于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实际影响,由各地自行确定。
(五)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省民政厅、财政厅及时提出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各地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六、发放办法
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补贴或失业保险金补贴的当月,向补助对象一次性补发前3个月的金额,以后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按月、按双月或按季发放,直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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