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寿宁城关自来水补充应急
水源及排污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5〕386号
寿宁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寿宁城关自来水补充应急水源及排污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寿政综〔2015〕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寿宁县境内工程建设占用农用地0.42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寿宁县大安乡大熟村水田16.4635公顷、旱地0.0499公顷、林地3.316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743公顷、未利用土地0.6651公顷、其他土地0.6361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1.2052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寿宁城关自来水补充应急水源及排污工程建设用地。
二、寿宁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寿宁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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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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