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浦城县2012年度第十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484号

浦城县人民政府:

 

《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浦城县2012年度第10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浦政综〔2012〕2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浦城县境内农用地39.408公顷(其中耕地30.94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浦城县南浦街道解放村水田6.0486公顷、旱地0.18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997公顷,万安乡万安村水田24.7135公顷、林地3.6933公顷、其他农用地4.66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32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9.640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浦城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浦城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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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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