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定县淑雅溪水库工程建设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485号
永定县人民政府:
《永定县人民政府关于永定县淑雅溪水库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请示》(永政〔2012〕1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永定县境内工程建设占用农用地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永定县城郊乡龙门村水田11.1748公顷、旱地0.1029公顷、园地0.3459公顷、林地21.983公顷、其他农用地6.89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377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868公顷,湖雷镇淑雅溪村林地0.1472公顷、其他农用地0.075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2.1929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永定县淑雅溪水库工程的淹没区及其工程建设用地。
二、永定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永定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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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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