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落实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
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2〕217号
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落实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
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的意见
省卫生厅 省公安厅 省综治办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残联
一、加强领导,落实各级政府责任
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社会管理与救治服务属于社会公共服务范畴。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本着对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将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管理与救治服务作为当地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切实抓好落实。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的需求,建立稳定的政府投入机制,合理确定精神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适当提高人员的待遇标准,加强医护人员队伍建设,尽快提升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二、持续排查,加强动态社会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组织辖区内的村(居)委会和其它相关单位,开展重性精神病人排查,提高病人检出率。实施分类管理和分级评估,切实落实好以病人为中心的社会管理与救治服务工作。各级综治部门要将排查工作及病人社会管理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一)持续排查,逐人诊断
(二)三级管送,严格交接
对排查出的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实行乡镇(街道)、村(居)、村(居)民小组三级管送,实现动态无缝式管理。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公安、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病人的登记造册、诊断评估,制定管控方案,并督促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和监护人履行职责;各村(居)委会、工作单位要按照病人管控方案,认真落实病人的社区管理工作,协调监护人及有关单位,及时送诊就医;各监护人要落实法律规定的监护责任,保证病人规范服药,密切关注病人的病情变化,做好病人居家康复工作。一旦发现病人病情变化,及时报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由其协调有关部门,主动送诊就医。
对疑似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有效处置,及时制止危害行为,并强制送诊治疗;对于流浪或严重危害社会形象的疑似病人,公安、民政和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均有责任将其送诊治疗。精神卫生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关于协同对疑似重性精神病人警情处置的要求时,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通过医疗应急措施进行干预。
(三)信息共享,严格保密
各级公安、卫生和民政部门要健全完善患者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认真做好病人发现的报告工作,对于排查中发现的确诊病人信息,卫生、公安部门要及时录入本系统的信息管理系统中,以实现对病人信息的动态管理。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定期通报排查发现和到院就诊的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信息,做到信息互通共享。精神卫生机构要及时将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住院、用药等信息通报其居(暂)住所在地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及时沟通患者的病情情况、康复情况等。
各级公安、卫生部门应本着人文关怀的精神为患者提供服务,仅限于在本辖区提供服务时使用患者信息,并注意严格保密,严禁患者信息利用扩大化。开展患者走访时,要着便装,注意方式方法,避免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不便,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三、规范诊疗,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一)规范诊断与治疗
各级卫生、民政部门要督促所属的精神卫生机构认真执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各精神卫生机构要加大院内人员规范化诊断与治疗技术培训,实施规范化诊疗,提高精神疾病的诊疗能力,帮助患者恢复社会生活能力,降低伤残的发生。
(二)顺畅回返社区渠道
符合临床治愈出院标准的病人,由收治医院负责联系送返居住地,交由村(居)委会管理。对于部分监护人拒不接收或无法联系监护人的,以及经医院初步确认找不到监护人的,由收治医院通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负责,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配合,做好病人的接收工作。
(三)落实社区健康管理服务
对于出院送返的病人,收治医院应当及时通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经过培训的全科医生或兼职承担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任务的人员,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负责随访评估、分类管理、健康教育、指导病人用药和康复等服务。对随访中发现的病情不稳、未接受治疗、未持续用药等高风险患者,要督促监护人落实送医就诊、及时取药和按时服药等监护措施,并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要重点做好病情不稳定患者的随访管理,增加随访次数,及时掌握病情变化。
四、分类落实,扎实推进救治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社会保障政策,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积极推动本部门相关优惠政策的出台,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及时、规范、全程的治疗。要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收治医院直接结算,属于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与收治医院直接结算。
(一)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二)住院期间生活费用结算
对于卫生部门所属的各收治医院所收治的流浪病人,其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按当地低保标准执行。由各收治医院每年结算一次,相关数据及材料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申报解决。
(三)出院后的救治及救助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逐步成立由村(居)委会干部、社区精神病防治医生(护士)、民警、民政助理(协管员)、助残员组成的居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帮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协助符合条件的办理精神残疾证、低保证等,切实帮助患者及其家庭解决生活与治疗困难。
(四)积极促进全部参保
对于贫困病人,应当多渠道解决病人的医疗费用问题,确保贫困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省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落实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扎实、年度任务完成好的地方予以表彰,对工作不落实或未完成年度任务的地方或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不作为的工作人员追究相关责任。各地综治部门要对辖区发生的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案(事)件组织倒查,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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