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5年度
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5〕401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州市2015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榕政综〔2015〕163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州市和厦门市2015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465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马尾区境内农用地41.0414公顷(其中耕地25.9558公顷)、未利用地2.859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马尾区亭江镇长安村水浇地3.7291公顷、旱地0.1111公顷、园地0.0734公顷、林地0.758公顷、其他农用地0.289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08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224公顷,长柄村水田0.0369公顷、水浇地0.2882公顷、园地3.4161公顷、林地0.026公顷、其他农用地0.653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635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23公顷、其他草地0.0204公顷,东街村水浇地2.2495公顷、林地0.7799公顷、其他农用地0.98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759公顷,东岐村林地0.059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33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67公顷、其他草地0.2259公顷,洪塘村水田0.522公顷、水浇地3.3558公顷、园地0.1131公顷、林地0.7417公顷、其他农用地1.065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922公顷、其他草地0.0903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3037公顷,盛美村水田0.226公顷、水浇地0.9526公顷、旱地0.0324公顷、林地0.0793公顷、其他农用地1.816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6346公顷、其他草地1.3473公顷,亭头村水浇地2.3768公顷、其他农用地0.7823公顷,西边村水浇地8.7514公顷、园地0.2844公顷、林地0.9628公顷、其他农用地0.594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879公顷、其他草地0.1198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5056公顷,象洋村水浇地3.3236公顷、旱地0.0004公顷、园地0.5926公顷、其他农用地0.449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210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132公顷,笏山村其他农用地0.2738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7.0441公顷;使用国有园地0.0005公顷、林地0.0018公顷、其他农用地0.2711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91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7.409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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