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泰县界竹口水电站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2〕489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永泰县界竹口水电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2〕936号),永泰县人民政府上报的永泰县界竹口水电站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永泰县将工程建设占用农用地1.2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60.5484公顷(其中耕地103.7112公顷)、建设用地27.7269公顷、未利用地30.8734公顷;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6.297公顷、未利用地16.813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43.5387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永泰县界竹口水电站的淹没区及其工程建设用地。
  
  二、永泰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永泰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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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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