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2年度
第四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491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榕政综〔2012〕1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仓山区境内农用地9.1067公顷、未利用地54.152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仓山区城门镇园地0.2425公顷、林地1.0454公顷、其他农用地0.055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39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625公顷、其他未利用地2.8719公顷,壁头村园地0.399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6135公顷,厚峰村其他农用地1.763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7363公顷、其他未利用地2.1877公顷,梁厝村其他农用地0.026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5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619公顷,下洋村林地0.1343公顷、其他农用地5.323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2292公顷,胪雷村林地0.11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1.5245公顷;使用国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864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8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456公顷、其他草地0.442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48.6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72.387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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