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县江林路至省道204线
道路工程及拆迁安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492号
连城县人民政府: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江林公路至省道204线工程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连政综〔2012〕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连城县境内农用地16.8116公顷(其中耕地14.3503公顷)、未利用地0.219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连城县莲峰镇李坊村水田0.019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公顷,南前村水田1.2431公顷、旱地0.0227公顷、园地0.0633公顷、其他农用地0.088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365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495公顷,西康村水田1.4799公顷、旱地0.5355公顷、其他农用地0.273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61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945公顷,姚坊村水田0.6432公顷、旱地0.2378公顷、其他农用地0.464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54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513公顷,朱坊村水田1.3751公顷、其他农用地0.2195公顷,林坊乡大梨村水田1.5148公顷、旱地0.0454公顷、其他农用地0.2204公顷,岗尾村水田2.964公顷、其他农用地0.5356公顷,横坑村水田2.7092公顷、园地0.0373公顷、其他农用地0.337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651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242公顷,林联村水田1.5149公顷、旱地0.0454公顷、其他农用地0.2204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8.0484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180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8.229公顷,作为连城县江林路至省道204线道路工程及拆迁安置建设用地。其中拆迁安置用地1.0173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
二、连城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连城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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