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安市2012年度第三十二
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498号

福安市人民政府:

  《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第三十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安政文〔2012〕2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安市境内农用地17.8181公顷(其中耕地16.0289公顷)、未利用地3.613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安市赛岐罗江村水田0.6346公顷、旱地0.0047公顷、园地0.029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33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4035公顷、其他未利用地2.841公顷,赛里村水田0.7806公顷、其他农用地0.161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068公顷,溪潭镇岔口村水田2.2869公顷、其他农用地0.0369公顷,城山村水田3.51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42公顷,凤林村水田4.4122公顷、园地0.1902公顷、林地0.40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858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145公顷,马山村水田0.062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669公顷,溪北村水田2.3718公顷、旱地0.3934公顷、园地0.0014公顷、其他农用地0.039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8556公顷,濑尾村水田0.018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99公顷,城阳镇铁湖村水田0.0008公顷、园地0.0565公顷、林地0.7315公顷,良种繁育场水田1.5447公顷、其他农用地0.035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27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2.6669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0335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757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3.458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安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安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