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核电应急道路工程建设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500号

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福清核电厂应急道路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融政综〔2012〕2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24.9968公顷(其中耕地15.9763公顷)、未利用地1.304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清市港头镇北湾村旱地0.2987公顷、其他农用地0.0451公顷,东元村水田0.2883公顷、旱地1.6822公顷、其他农用地0.252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42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918公顷,后叶村水田0.4364公顷、旱地0.7267公顷、其他农用地0.193公顷,芦华村水田1.1172公顷、其他农用地0.1019公顷,玉坂村旱地1.8079公顷、园地0.0768公顷、其他农用地0.4248公顷,占阳村水田0.1217公顷、旱地2.0744公顷、其他农用地0.2521公顷、未利用土地0.142公顷,三山镇韩瑶村旱地0.2062公顷、其他农用地0.1169公顷,楼前村旱地1.4043公顷、园地0.0943公顷、其他农用地0.676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58公顷,前薛村旱地0.5045公顷、园地0.0558公顷、其他农用地1.822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34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4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144公顷、未利用土地0.0574公顷、其他土地0.9652公顷,泽岐村旱地3.0298公顷、园地0.0868公顷、林地1.1178公顷、其他农用地1.457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221公顷、未利用土地0.031公顷、其他土地0.109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2.2136公顷;使用国有水田2.0641公顷、旱地0.2139公顷、其他农用地2.245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6.7374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福清核电应急道路建设用地。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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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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