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12年度第三十八
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501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晋江市2012年第三十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的请示》(晋政地〔2012〕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晋江市境内农用地41.6394公顷(其中耕地32.72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晋江市新塘街道塘市社区水田30.7078公顷、其他农用地8.672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7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062公顷,杏田社区水田2.0192公顷、其他农用地0.2395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1.853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晋江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晋江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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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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