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石油天
然气管道设施迁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迁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9日


福建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迁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我省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同时为了适应我省城乡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妥善解决因社会经济发展涉及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迁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福建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迁改工作的管理,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迁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道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公用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以及审批新建项目选址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与管道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四条  确需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按有关程序报批,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城乡规划调整,并经依法审批;(2)重大项目建设需要,且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管道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制约城乡发展,且新修订的城乡规划已经审批。

  第五条  管道设施迁改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迁改方案以及进行具体实施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下游生产生活用油、用气正常。

  第六条  管道设施迁改工作按照“申请人出资、管道设施业主负责实施、地方政府负责协调”的分工开展,迁改申请人(地方政府或项目单位)承担管道设施迁改相关费用,管道业主负责迁改实施和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工作,地方政府负责做好征地拆迁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管道设施迁改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管道设施业主提出迁改要求,说明迁改理由,并附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意见。

  管道设施迁改申请人会同管道设施业主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可研设计工作。可研设计工作原则上由原管道设计单位负责,原管道设计单位不承担的,可由管道业主提出三家以上有资质的单位名单,由申请人确定一家负责。可研报告要详细分析迁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认真测算改迁工程投资、迁改周期,评估对下游用户的影响,提出相关对策措施,并取得新的线路路径项目选址意见书。

  可研报告完成后,由申请人与管道设施业主联合上报项目所在地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由其申请原审批机关授权审批(核准)。初审阶段,负责审查可研报告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征求同级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并经同级政府书面同意方可上报审批(核准)。

  第八条  可研报告审批(核准)后,申请人与管道设施业主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迁改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工作。

  迁改工程概算经有资质的造价评审机构审核后,申请人与管道设施业主签订迁改包干实施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有资质的造价评审机构可由管道设施业主提出三个以上名单,由申请人从中确定一家。

  由管道设施业主组织施工图设计、管道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监理、检测、质量监督及工程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按期完成迁改任务。

  第九条  管道设施迁改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地方政府要做好迁改工程路径审批、征地拆迁等协调工作,确保迁改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条  管道迁改工作完成后,管道设施业主应按规定向当地规划、管道设施保护监督管理、城建档案馆等部门报送管道竣工资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