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漳州市南江滨路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5〕406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报的漳州市南江滨路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漳州市南江滨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576号),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漳州市芗城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3.5539公顷(其中耕地2.261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6.2169公顷。

同意龙海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51.3329公顷(其中耕地36.7916公顷)、未利用地4.177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22.0147公顷。

同意南靖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33.7348公顷(其中耕地3.647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3.8395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34.8699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漳州市南江滨路建设用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并上传至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芗城区、龙海市、南靖县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及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反馈制度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芗城区、龙海市、南靖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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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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