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12年度第四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29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南安市2012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南政文〔2012〕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南安市境内农用地37.2981公顷(其中耕地23.6752公顷)、未利用地5.144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南安市石井镇淗江村水田1.4819公顷、旱地0.5313公顷、林地4.4532公顷、其他农用地0.954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124公顷、其他未利用地1.1078公顷,古山村旱地0.9114公顷、林地0.4939公顷、其他农用地0.421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609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528公顷,氵老港村水田4.949公顷、旱地1.7099公顷、园地0.2025公顷、其他农用地0.796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063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2805公顷,林柄村旱地2.8872公顷、园地0.0578公顷、其他农用地0.502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9293公顷,前坂村水田0.4774公顷、旱地2.5974公顷、林地2.2611公顷、其他农用地0.569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40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196公顷、其他未利用地1.1089公顷,土昔坂村水田1.1384公顷、旱地3.1074公顷、园地0.4189公顷、其他农用地0.60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995公顷,溪东村水田1.8222公顷、旱地2.0617公顷、林地0.932公顷、其他农用地0.946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6526公顷、其他未利用地2.6472公顷,岑兜村其他农用地0.009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937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9.6005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农用地0.001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7392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5.341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南安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南安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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