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沿海公路通道
漳浦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3〕15号
漳浦县人民政府:
二、漳浦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漳浦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201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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